生态环境部10月11日发布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实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监管,旨在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管理办法》提出,将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将对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进行监管,并且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入海排污口全链条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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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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