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公开资料显示,李建平出生于1960年5月,河北省霸州人,大学文化,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市水务局副局长、局长等职,2011年3月任呼和浩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
2018年9月,李建平官宣被查,2019年8月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披露,李建平案涉案金额30亿余元,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202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2020年12月,赵文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如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清除经开区发展的绊脚石 一把手亦官亦商 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也披露李建平违纪违法细节。
文中称,作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把手,李建平不仅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还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而自己实际操控,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为了扰乱监管视线,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和社会人员徐某三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真实老板是李建平。更为荒唐的是,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第一名董事长、第二名总经理、第三名监事长。
从简单的权钱交易,到成立空壳公司骗取国有资金,李建平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到30亿余元。据李建平供述,除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被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一审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李建平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