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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4-04-02 09:55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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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该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该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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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我们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保护治理,进一步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年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3 年第 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印发实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划(方案)。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 本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3—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按照我委确定的专项绩效指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估、行业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一)是否为落实相关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应当实施的项目;(二)项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三)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四)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是否经济可行;(五)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七)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八)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承诺函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 号)要求编制。(三)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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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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