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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