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化粪池、污水检查井应采用成品或钢筋混凝土形式,不得采用砖砌。
5.4.4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通过水力计算来确定。
5.4.5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6 污水处理厂站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综合考虑现状水量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期规模:
1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2 调节池后的构筑物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流量。
3 若镇区内存在合流区,则各构筑物应考虑截流量,并按照雨季规模进行校核。
4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 2 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6.1.2 污水处理工艺应按照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排放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应按环保要求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应详细调査测定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合理分析预测。在水质成分复杂或特殊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4 污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工艺的连续性,各阶段宜采用同一种工艺。
6.1.3 污水处理设施、装备的制造和安装形式应满足便于检修、巡视、维护的功能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功能。
6.1.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井。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6.1.5 污水处理厂站内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腐、防渗措施。
6.1.6 未完全雨污分流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应校核提升泵房集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确保最高水位运行时,厂外污水管道溢流口不发生外溢。
6.1.7 污水处理厂站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当难以满足供电双回路要求时,应设置备用电源或动力设施,供电电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要求。
6.2 工艺技术路线选择
6.2.1 污水处理厂站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运行安全的组合工艺路线。主体工艺应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三个处理阶段,各处理阶段典型工艺流程见表6.2.1。
6.2.2 针对不同排放标准要求,选择不同的技术路线如下:
1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B排放标准要求,宜选择:
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消毒;
2 针对《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一般控制区标准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宜选择:
(1)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消毒;
(2)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过滤(活性砂滤池、转盘滤池)+消毒。
(3)预处理+精细格栅+MBR+消毒。
3 针对《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一般控制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重点控制区标准,宜选择:
(1)预处理+精细格栅+ A2O+MBR+消毒;
(2)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过滤(活性砂滤池、转盘滤池)+臭氧氧化+消毒。
4 针对《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重点控制区和核心控制区标准等其他较高标准,可在本条第3款工艺技术路线基础上,优化生物处理单元设计参数,或增加高级氧化、膜分离、活性炭吸附等深度处理单元,提升污染物去除效率。
6.2.3 污水处理厂站可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和设备处理能力,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段可选择以上推荐工艺的集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6.2.4 采用分散处理模式时,可参考《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选择污水处理技术。
6.3 总体布置
6.3.1 污水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有利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 平面布置应尽量紧凑,以减少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和连接管线的长度。
6.3.3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6.3.4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6.3.5 污水处理厂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满足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等多方面要求。
6.3.6 污水处理厂站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应根据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厂站规模较小,处理设备集成化程度较高时,厂区附属建筑物应尽量简化。
6.3.7 厂区布置应尽量节约用地。当厂站用地紧张、环境要求高时,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方式。
6.3.8 污水处理厂站周围根据现场条件设置围墙的,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4 预处理
I 格栅
6.4.1 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提升泵前,应设置格栅。
6.4.2 格栅栅条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格栅:机械清除时宜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mm~40mm;
2 细格栅:宜为1.5mm~10mm;
3 精细格栅:对膜类(MBR)等有特殊要求的处理工艺,宜设置精细格栅,格栅间隙宜为0.2mm~1mm。
6.4.3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
6.4.4处理规模500m3/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机械格栅。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可采用人工格栅或格网。格栅应设置运渣通道并有栅渣冲洗设施。
6.4.5格栅井宜与污水提升泵集水井合建。
II 沉砂池
6.4.6应综合项目规模、进水水质、用地、生物工艺等情况选择沉砂工艺,常用沉砂池型式包括平流式沉砂池、旋流式沉砂池以及曝气沉砂池,不得用调节池替代沉砂池。
6.4.7沉砂池应设置除砂设施及装置,宜采用机械方法除砂,并经砂水分离后贮存或外运。
III 调节池
6.4.8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变化及工艺的抗冲击负荷进行计算和校核,并留有余地。
6.4.9污水处理规模500m3/d及以上的,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不小于8h;规模小于500m3/d的,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不小于12h。
6.4.10调节池应设置冲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设施。
6.4.11调节池应设搅拌系统,可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6.4.12小规模污水处理厂站,调节池宜与格栅井、沉砂池等构筑物合建。
6.4.13调节池应设置人孔、通风管等。
6.4.14调节池宜分两格,结合进水深度、停留时间、地质、建设成本、运行管理等因素可采取地埋式、半地埋式或地上式的建设方式。
6.5 生物处理
6.5.1 活性污泥法类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依据《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和《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执行。
2 生物反应池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投加填料、调整厌氧区(池)及缺氧区(池)水力停留时间等措施。
3 用于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站时,可采用该工艺的模块化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形式以代替传统钢筋混凝土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壳体及隔墙/板宜采用玻璃钢FRP、碳钢、不锈钢等材料。
6.5.2 生物膜法类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单独应用,也可与其他污水处理工艺组合应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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