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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时间:2023-09-19 10:51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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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做到近、远期结合。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测算近、远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近、远期规模,既要充分考虑远期发展和排放标准提高的可能性,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当减小工程近期建设规模,避免造成浪费。

5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规划方案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根据镇区建设现状、所处的地域特点、环境状况和当地的管理、技术水平,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及系统布局,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和污水排放标准,做到既不脱离实际,又满足环境承载力和近、远期建制镇的发展需要。

4.1.5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状调研分析。对常住人口、建设用地、上位规划及基础资料等进行分析。

2 排水体制、水量预测及规模确定。确定排水体制,通过水量预测确定污水处理厂站规模。

3 污水处理模式。通过现状分析及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

4 污水收集管网规划。结合镇区地形地貌、竖向规划、排水去向、道路交通等因素,确定污水排水分区、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和高程。

5 污水处理厂站规划。根据调研情况,合理确定进水水质;确定厂站近、远期规划。

6 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内容,列出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4.1.6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的成果应包括:文本、图集、说明书。

4.2 排水体制

4.2.1 建制镇应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水体制,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制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新建区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2 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现有镇区、小区、工业企业和单位内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水或污水系统专项规划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 目前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区域,近期应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术要求采取源头减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综合措施对合流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4.3 污水量预测

4.3.1 生活污水处理总量包括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量以及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设施污水量、服务业污水量。

4.3.2 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

4.3.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建制镇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宜按40-90L/(人·d)选用。

4.3.4 建制镇中有住宿的小学、中学、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单独测算。该部分用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按表4.3.1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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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旅游业、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建制镇,应对旅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量单独测算。该部分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参考表4.3.2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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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建制镇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水排放量应据实核算。

4.3.7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管网地下水入渗率可取10~15%。

4.3.8 建制镇污水处理规模应按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管网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建制镇平均日污水量计算公式为:

平均日污水量=[(镇区常住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公共设施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70%~90%)+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1+地下水入渗率)。

最高日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日变化系数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4.3.9 综合生活污水量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供水量变化实测数据计算。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

4.3.10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水量变化资料推算,当缺乏实际调查数据时可按表3.2.3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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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70L/s时,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及《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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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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