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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发布

时间:2023-06-16 10:13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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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于6月14日发布,详情如下:

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意见》印发实施对河南实现“两个确保”、建设生态强省的重大意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

(二)践行为民宗旨。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保障资金投入、严格监督考核,不断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担当。全省各级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共性问题研究,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四)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抓好本地区、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和机构改革情况,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和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五)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三定”方案、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落实。

(六)建立具体事项牵头机制。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属于省级以下事项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七)明确责任部门。全省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九)细化任务分解。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确定牵头业务单位,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统筹协调、跟踪推进,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设立相关行业或领域专业委员会,明确成员部门、工作职责,推进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

(十)强化工作落实。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帮扶指导,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要按照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全年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应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按照工作职责,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完善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时处理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十一)强化监督问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并根据考核、督察情况,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移交问责等方式推动落实。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十二)实施专题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应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落实。

(十三)依法依规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事项有关情况应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落实。

五、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

(十四)保障落实党政责任。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过程中,要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

(十五)保障落实分管责任。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在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组织研究部署、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过程中,要主动扛起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同时,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向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汇报责任落实情况的有关工作。

(十六)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组织协调、研究落实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现场开展督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任务落实。

六、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

(十七)加强督察检查。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精准、科学、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加强行业领域问题相关部门沟通会商以及共性问题移交移送,准确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权限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问题移交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

(十九)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十一)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装备配备。完善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制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合理待遇。

七、发挥法律监督保障作用

(二十二)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没有执法职能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按照有关权限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执行。

(二十四)加强公安执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二十五)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六)加强检察法律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二十七)加强立法审查。全省设区的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报送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政府审议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本通知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省能源局有关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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