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股东根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其在项目公司的相应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股比保持一致,但银杏湖水务公司在涉及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决策时享有一票否决权。
设立项目公司后,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有财政专项资金、省级以上政府引导性基金等优惠项目资金安排,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以上政府引导性基金等资金下发文件的要求使用,该等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
3.项目融资安排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融资主体,负责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项目融资。
在获得实施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为项目融资之目的将本项目未来收益权进行质押;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融资主责,并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性要求提供支持性文件;社会资本应发挥其资信实力及综合协调能力的优势,应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本项目的项目融资,在压缩融资审批周期、降低利率、争取优惠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金融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应为本项目的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融资协助(不限制具体的协助形式)。于本项目的项目融资,政府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不对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根据《关于执行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通告》相关规定,从2019年8月起,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月20日公布,每年公布12次,各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问答回复,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其中,固定利率贷款在融资合同期限内利率水平保持不变,按照融资合同中明确的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LPR加减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利率水平一旦确定,直至借款到期日保持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应在融资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时间周期按相应期限LPR加减某一确定的点差计算具体利率水平,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
在选择固定利率贷款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不应高于融资合同中明确的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5年期以上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建设期各年利息=(年初融资本息累计+当年融资额/2)*年利率,年利率按照融资合同中明确的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5年期以上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与项目公司实际贷款利率的较小值进行计算,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在选择浮动利率贷款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不应高于融资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时间周期按相应期限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建设期各年利息=(年初融资本息累计+当年融资额/2)*年利率,年利率按照融资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时间周期按相应期限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与项目公司实际贷款利率的较小值进行计算,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社会资本负责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融资,如因项目融资未能按建设资金需求获批到位,则由社会资本提供全部周转资金(该周转资金为债务类资金)。
若社会资本提供周转资金,按照该周转资金额度以及周转期限,由项目公司按照周转资金拨付日前一个月公布的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减固定基点(固定基点以融资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与加20个基点的较小值为准)向其支付利息。
实施机构有权依据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项目公司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资金筹措安排
本项目投资估算为 91768.01 万元,项目总投资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根据本项目资本金比例安排和股权结构安排,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暂定为20188.96万元,其中,银杏湖水务公司暂定出资605.67万元,社会资本暂定出资19583.29万元。在建设期内,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最终根据经政府指定机构审定的预算投资金额(考虑工程造价下浮后的预算投资金额)进行确定,银杏湖水务公司和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本项目的资本金应为非债务性资金,项目公司股东方不得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社会资本股东方不得由第三方代持其股份。本项目剩余资金(暂定为71579.05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筹集,本项目的项目贷款金额最终根据经政府指定机构审定的预算投资金额(考虑工程造价下浮后的预算投资金额)进行确定。
第一笔项目资本金为8000万元,项目公司股东各方应在开源水务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股权比例同步到位,对于剩余项目资本金,银杏湖水务公司及社会资本应由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项目公司股东各方分批发出筹集项目资本金通知,在发出通知之日后30日内,项目公司股东各方应按实施机构要求出资到位。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筹集。
对于建设期各年的投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等内容)需经实施机构批准后执行,项目公司应严格按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完成投资建设工作。
5.2投资回报机制
1. 项目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处理项目性质为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参照同类项目的回报机制安排,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方式。
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最终将基于项目公司各年的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
2. 股东回报机制
社会资本股东方和银杏湖水务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根据股权比例通过税后分红的方式获得合理回报。
(六)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合同要求的工期计划和技术标准以及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完成项目建设,在建设期接受邳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依照法律规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公司进行的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严格符合相关政策文件、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要求,且必须通过实施机构的审批,方能组织实施。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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