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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

时间:2022-12-06 16:40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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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展综合判定。对各水体治理成效,采取排查工作组内部共同商议、存在争议集体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评定。4.跟踪督办。汇总梳理发现的问题,将问题清单移交各市,开展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一是移交问题清单。省级两部门根据排查问题清单和成效判定结果梳理问题,分清责任区域和责任河湖长,及时将黑臭水体问题清单移交相关市。

二是制定整改方案。相关市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省级两部门。

三是持续跟踪督办。对行动形成的问题清单,移交相关市拉条挂账、限期整改,持续跟进问题进展,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视情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四是汇总总结上报。省级两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提交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报告。

(二)市级自查各市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参照上述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自查,整理形成本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总结,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级两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一盯到底,确保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目标。省级两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城市黑臭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突出的纳入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简报,同时根据国家要求推动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行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过程沟通协调及现场采样等工作,住建(城管、水务)部门作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提供资料支撑、档案整理、现场引导、入户调查等工作。两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协同,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开展好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

(三)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水质监测,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建成区黑臭水体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可以增加监测频次,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同时,要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

(四)鼓励公众参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鼓励引导群众监督举报。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严明纪律作风。专项行动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纪律要求,树立良好形象,确保行动工作风清气正。对行动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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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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