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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入海排污口将全过程监管,管网、工业废水、污水等领域要关注什么?

时间:2022-03-04 09:1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李晓佳、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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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意见》排污口清理合并七个流域,范围几乎覆盖所有省市,污水收集管网市场将被充分释放。

第三、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未来大量工业废水不知去向的情况将可能被杜绝

在清理合并中,《意见》还提到“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

原则上保留一个排污口,意味着未来大量工业废水不知去向的情况将可能被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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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这代表排污口归属权将落定,只有落实排污口归属权,才能够真正做到“谁污染,谁负责”。

此次《意见》的发布能够最大可能的避免以往纳管企业要“自证清白”的问题。而对行业重点关注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带来的争议难题,也能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规范整治中还提出:“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第四、这些省份任务艰巨,相关市场值得重点关注

《意见》中排污口排查流域涉及七个流域的干流和支流,覆盖范围较广,从流域交叉程度来看,四川、河南、江苏、浙江、湖南、安徽、云南、广东、广西、江西、山西、陕西等省份,流域干流和支流交叉较为密集,需要重点摸排。

第五、对污水处理厂提出更高要求,需强化自身监测及提质增效

《意见》提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同时,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仅烟台市的排污口监测中,就有35家涉氮重点企业和25家污水处理厂按照要求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这也提示广大污水处理厂,要不断提质增效,做好自我监测和监督。

以下为《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函〔2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

(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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