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环境部:拟细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

时间:2022-02-07 11:03

来源:中国水网

评论(


五、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对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相关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

12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