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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1-07 15:36

来源:河北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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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统筹推进、协同发力,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权责清晰、约束有力”工作原则,优化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协调推进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二、完善分类补偿制度,推动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

(一)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持续推进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改善和优化水域生态环境。针对河流源头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燕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永定河上游和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改善和修复重要河湖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实施入海河流河口生态修复恢复。按照国家部署,做好蓄滞洪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完善森林效益补偿制度。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对生态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落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用好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

(三)推进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等政策,将全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草原依法列入禁牧范围,根据实际落实好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促进草原生态养护和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植被保护修复开展沙化土地治理。

(四)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科学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资金,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探索推进省级重要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加强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优化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区继续开展季节性休耕,深化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建设。

三、优化纵向补偿制度,加大生态安全重点保护力度

(六)加大纵向补偿投入力度。用好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积极争取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组织做好相关项目谋划、申报等工作,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逐步加大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调节资金投入力度,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

(七)完善省以下纵向补偿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差异化补偿。对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八)强化纵向补偿激励约束。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完善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市县生态保护积极性。按照国家部署,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按照国家部署,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四、健全横向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九)完善跨省横向补偿机制。用好中央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巩固落实京冀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津冀引滦入津上下游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官厅水库上游永定河流域水源保护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完善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深入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

(十)积极探索横向补偿方式。支持张承地区与京津探索水流、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市县创新资金补偿之外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五、加快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

(十一)健全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探索地区间依据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明确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鼓励取水权人在节约使用水资源基础上有偿转让取水权。持续推进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扩展排污权交易行业,拓展污染物交易种类,完善交易价格体系,推动组建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探索建立排污权储备,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建立全省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碳排放配额核算报告、配额分配等配套措施,落实好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跨市域用能权交易。

(十二)探索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积极争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鼓励各地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加强生态环保教育培训,扩大绿色产品生产,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平。

(十三)完善资源占用补偿方式。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六、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发挥政策调节功能作用

(十四)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推动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完善生态治理规划目标、推进路径及阶段重点,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政策协同,避免重复补偿。

(十五)完善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持续深化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严格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制度,探索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引导机制,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十六)积极推进金融政策创新。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用好基于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争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推动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支持引导金融资本、担保资源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融资债券,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绿色信贷资产流转和证券化工作,支持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

(十七)推进法治建设。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制度规定,推动生态保护补偿依法合规开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适时研究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改革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法治宣传,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十八)健全配套制度。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基于排污许可制的排污权确权,将确权结果作为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排污权交易依据,以及新建、改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替代指标来源。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逐步构建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生态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

(十九)完善监测体系。深入推进全省重点区域、重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先行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不同类型生态产品经济价值核算制度,编制试行全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按国家要求,积极推进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和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状况、生态保护红线等监测评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八、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一体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生态保护地区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受益地区要认真履行补偿责任,合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十一)强化评价考核。在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探索对预算相关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强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促进绩效与责任深度融合。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开展有关创建评比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建立绿色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二)强化监督问责。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制度衔接和政策解读,加强业务指导,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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