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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地表水劣Ⅴ类全面清零

时间:2021-11-17 14:12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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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环境治理信用管理体系

健全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强化企业"三同时"、自行监测、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整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清洁生产等服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5.创新生态环境服务多元化模式

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企业化模式转变,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模式、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工业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试点、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等,创新生态环境治理。

第二节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升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鼓励排污权交易实现企业间直接交易,推进企业排污权指标的市场化、资源化,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

2.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积极向国家争取生态补偿、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应对气候变化等资金支持。积极申请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黄河流域治理项目。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覆盖"山水林田湖草沙"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收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认真落实《呼和浩特市主要流域分段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3.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评价、生态修复等专业化能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只罚不赔、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

4.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保险服务与风险防控,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在高环境风险领域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深化旗县区及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提升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与预警能力,完善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温室气体等专项站点及超级站建设,建立全市大气污染立体遥感观测系统。建设融合市地表水和水功能区断面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推动黄河支流大黑河、浑河水质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实施哈素海等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通量等专项调查监测。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以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城区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推动旗县区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试点开展振动和光环境监测。

2.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

完善固定源监测及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s、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逐步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推动执法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实施移动源专项监测,推进农业面源试点监测。

3.构建生态质量监测体系

在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以及森林、草原、河流、湿地、湖泊、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建立健全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实现全市生态质量地面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遥感监测能力,逐步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开展黄河流域、哈素海水生态监测、评估与生态风险预警。加强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研究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旅游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估。

4.强化应急和专项监测

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响应体系,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组织管理,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推进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健全与自治区及相邻盟市环境应急监测联动响应机制。开展温室气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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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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