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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氨氮必测,《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21-11-02 14:2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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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要求,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发〔2021〕1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农牧)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局(委),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印发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川环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13日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维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第七条 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和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财政厅负责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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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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