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移交期绩效考核
(一)特许经营期结束24个月前,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移交工作进行考核。
(二)移交期绩效考核主要考核移交组织、移交质量和移交进度。
(三)考核扣款。移交期绩效考核分数与移交违约金金额挂钩,移交期绩效考核得分总分在70-90分(不含)的,县住建局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按下列公式收取移交违约金=(90-移交绩效考核得分)/100×移交维修保函金额。资产完好率过低,移交违约金不能覆盖资产恢复性大修支出的,缺口部分由政府方在移交保函剩余部分中提取进行弥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为保证污水治理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行的融资,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工程款的拨付
(一)工程款支付比例。项目公司按月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不超过污水治理PPP项目指挥部、监理公司、项目公司、审计单位确认的完工工程量的60%。
(二)工程款审批流程。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向项目公司上报已完工程量(附详细证明材料)和付款申请,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报告后7日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再由项目公司按照程序规定3日内审批支付。
(三)子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工程款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70%,政府方项目审计结束时项目公司可支付到97%,3%工程质保金等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四)工程税收管理。按照县综合治税要求,市外施工单位应及时至我县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足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一)污水处理服务费分季度和年终结算。季度结算,县住建局按照项目公司当季度实际处理达标的污水处理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即当季度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当季度应付达标污水处理费—绩效考核扣款金额。年终结算,县住建局根据项目公司年度达标污水处理量计算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再与项目公司统一结算。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项目公司向县住建局提交水价结算申请书面资料,县住建局应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应付服务费金额。
(三)县住建局确定应付服务费金额后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资金,县政府批示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立即拨付至项目公司。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运营,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定期评估等工作;根据污水治理PPP合同约定及绩效考核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运营补贴费用,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运营期结束后,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移交、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污水治理PPP项目在项目推进、财政支出责任管理、绩效评价与付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监督发现的问题,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对被监督单位整改结果及时进行督办催办、跟踪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污水治理PPP项目投资资金使用,组织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治安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污水治理PPP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污水治理PPP项目规划、用地报批和征用工作,协调处理涉及管网建设用地相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污水治理PPP项目中涉及水系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灌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条 各园区和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污水治理PPP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建设的统筹安排和矛盾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水务集团代表政府出资参股项目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以股东身份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提交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商会办,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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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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