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一是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行政村占比超过98%,基本完成9835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二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长江经济带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6.8亿亩,化肥施用量逐步减少,肥料利用率大幅提高。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达3.19亿亩,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37.54%。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8省53个县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初步构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和机制。开展污染负荷评估,探索建立种植业污染负荷和治理绩效评估方法体系,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发布《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支持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
(六)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一是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长江干流沿线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城市建成区共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近2.4万个。二是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沿江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上海等28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三是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四是加强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474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161个问题全部完成整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91.1%,997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完成划定。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97.6%。优化沿江取水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地级及以上城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基本完成。
(七)加强航运污染治理,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一是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基本完成,长江经济带累计建设接收设施33872个。二是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落实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禁航制度。推进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31323艘100总吨以上船舶改造。三是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港口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沿江港口岸电设施覆盖泊位4700余个,2020年累计使用岸电约5000万度,较2019年翻了一番。
(八)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一是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长江(含太湖)流域共完成69152个取水项目整改提升,完成率99.75%。批复赤水河、沱江等9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显著下降。二是清理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3500多座,完成整改2万多座。三是建立重点跨省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体系,确定62个主要控制断面保障目标,编制完成保障实施方案。在运水电站均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并接入各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连续4年实施三峡等水库联合生态调度实验,改善鱼类自然繁殖生境。
(九)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一是持续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十三五”期间,长江流域累计完成造林2.2亿亩、森林抚育1.2亿亩、石漠化治理1560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7.85万平方公里。完成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1.3万公顷。完成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长江流域国际重要湿地达40处。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180亿元,支持实施9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二是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青海省创新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全新体制。大熊猫、朱鹮、扬子鳄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中有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扎实推进。三是实施“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发现15.5万条问题线索,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问题2547个,建立台账,开展联合巡查,督促整改完成2315个。四是清理整治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7.8万个。开展采砂联合检查和清江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干流规模性非法采砂基本得到控制。清理整治长江干流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431个,腾退长江岸线158公里。五是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2019年度,纳入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名单的283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的有241个,“变好”的有24个。
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强
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法治保障,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服务能力,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建立健全法治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江保护法,并做好宣传贯彻等工作。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完成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需要制修订的抓紧推动落实。制定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司法解释。各地积极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推进相关地方配套立法,探索开展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二是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各地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三是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地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赔偿资金超1.4亿元。
(二)依法完善制度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共抓大保护体制机制,推动政府、部门、企业等各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二是强化顶层设计。构建“1+N”规划体系,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专项规划。三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印发相关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建立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四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在长江流域核发排污许可证11万余张,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五是推进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累计安排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180亿元。研究制定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六是健全价格、融资机制。在长江经济带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利用价格杠杆强化水污染防治。指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支持沿线城市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以市场化方式动员公共和私人部门资金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七是建立完善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独立调查、跟踪督办相结合的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水生态环境形势,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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