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在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学校等开展接地气、聚人心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的公益和实践活动,营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设计中小学教育目标和内容,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在党校(行政学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市民使用更换纯电动汽车。
五、健全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
(十三)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科学有序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化评估、勘界定标,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开展监测与评价,推进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十四)防范环境风险。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涉氯、涉氨等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尾矿库,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实现重点风险源“一源一档”。增加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的处置能力供给,完善收运体系,提高收运能力,推动建立危险废物京津冀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完善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制。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分行业、分等级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全生命周期监管高风险放射源,及时收集、安全处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环境应急机制,形成市、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街道(乡镇)参与有关工作的应急处置体系。适时修订《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应急装备建设、社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将环境应急物资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强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六、健全严格的监管体系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碳排放控制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含量、污染排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重点行业环评审查、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以及环境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制定修订相关标准。
(十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细化市、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职权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固化“点穴式”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部门联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为精准发现、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提高监测能力。规范监测事权,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法监测的机制。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优化监测网络,实现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监测的全覆盖,重点提升对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地下水、水生态、辐射、噪声、生物多样性等的监测能力。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强化大气等环境质量的预报预警、评价评估和数据分析。严格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健全量值溯源体系,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攻关,开展污染形成机理及本地化特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等研究,支持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节能降碳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能;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动态共享数据库,建设移动源在线监控平台。推进物联网、云计算、5G等技术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领域的综合集成、示范应用。
(二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证据收集、保全、移送标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加大审查起诉力度,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市高级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健全有效的政策体系
(二十一)加强财税支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健全投入机制,提高使用绩效。合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资金统筹,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持生态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并对跨行政区、跨流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依法征收环保税,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健全补偿机制。健全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覆盖空气、水环境、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森林、水流、湿地等领域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经济政策。
(二十三)完善金融扶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绿色金融。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产业投融资体系,支持产业升级。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推进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提升国际绿色投融资服务、气候风险评估、绿色技术与产业合作等功能,推动建设国际绿色金融中心。
八、健全规范的市场体系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对经区域评估后的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评许可手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通报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规范环境检测等服务市场。
(二十五)发展环保产业。利用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采购等政策,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培育等方式做优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发展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化的环境治理市场。开展环保管家、环境顾问试点。
编辑: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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