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我委牵头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具体意见和建议,请联系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电话:0471-6659212(兼传真)手机:15504811018邮箱:[email protected],并留下联系人、单位及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受理时间为7个自然日,具体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至18日。
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现就加强我区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的必要性
严控“两高”项目准入是加快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源头管控,倒逼发展方式转变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稳增长、促投资大多延续传统发展路径,特别是“十四五”上马高耗能项目冲动强烈,已严重影响我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新发展阶段,各盟市、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加快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准入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施策”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前提下,对符合条件新建、扩建和技改“两高”项目实行以下准入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和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家标准先进值;三是项目所在地必须能够满足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资源产出效率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四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五是新建项目选址原则上必须进园区。
三、全面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一)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准入原则条件下,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两高”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两高”项目变相审批建设。
(二)强化项目审批协调联动。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两高”项目,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市规划和建设、安评、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包括项目核准要求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
(三)加强资源环境等约束性指标研判分析。各盟市要统一思想认识,在谋划发展、布局产业、招商引资时,要首先考虑用能、用水、环境等相关指标硬约束,强化信息共享公开,引导市场主体有效投资,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四、严格落实“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约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落实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等。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全区拟投资建设或补办手续的“两高”项目,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应采取会议、书面等形式征求本级相关行业部门意见,综合评估项目绩效、效益,合理控制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能耗要素指标向优质项目流动。
五、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意见(2021年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两高”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必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同时满足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明确将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纳入环保督察,对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严峻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缓批或限批。
六、强化“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之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启动追责问责。
七、加强严控“两高”项目工作推进落实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规定,转变思想观念,摆脱路径依赖,共同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同时着力推动符合高质量发展和自治区延链补链要求的优质项目尽快落地,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凡违反规定推动“两高”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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