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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陆续下达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上亿金额将分配于这些项目中

时间:2021-01-20 10:58

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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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部分省市已经陆续下达2021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通知,将分别投入上亿金额于各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当中。具体详情如下:

  浙江省——3.43亿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并调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环资〔2019〕1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环资〔2020〕85号)要求,结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并调整部分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的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1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98号)中下达至三门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3300万元调整用于平阳县瑞平塘河(昆阳片)水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相应追减三门县2020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3300万元,追加平阳县2020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3300万元。请尽快办好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二、提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请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获得污染防治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补助专项,中央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同一个项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及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区域绩效目标表,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请各地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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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5.1亿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85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函》,现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具体分配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302水体”,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 定,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本次资金用于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东江 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请各地按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会同主管部门抓紧将专项资金安 排到具体项目,所支持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 备库范围,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科学填报《设区市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于2020年 12月30日前报我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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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3.6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中央提前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环函〔2020〕205号),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6000万元,其中6120万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及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节能环保支出—污染防治—水体。

  二、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等有关要求,尽快将预算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保障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点任务实施。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请有关盟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你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盟(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请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及《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务必及时报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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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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