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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时间:2020-12-04 15:03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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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30日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又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应该如何推动其有效实施呢?

主持记者:陈维灯

访谈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 张山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建勋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余国东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秦鹏

01

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区域联防”建设

重庆日报:在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创新举措?

张山

《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李建勋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水体环境复杂,流域沿线区县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发展阶段不一,要通过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共建共治。《条例》通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上下游联动、跨区县配合的联防联治机制,通过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同饮一江水”的一盘棋思想。

余国东

《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秦鹏

《条例》第23条说,要以跨区县的流域为突破口建立区域联防机制,这一方面打破了行政区域壁垒,贯通上下游的信息流通和互换,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还融入了整体系统观,将维护流域生态环境放置在整体性和系统性视域之下,为维护整个流域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02

落实“产业投资”限制 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重庆日报: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和三峡库区水环境,《条例》对沿江产业布局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此外,为了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怎样的监督体系?

张山

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条例》明确了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禁止在化工产业集聚区外扩建化工项目。为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李建勋

《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与长江及重要支流岸线的强制性距离,并对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水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禁投禁建的要求,彰显了我市的“上游意识”和“上游担当”。为推动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夯实水生态保护责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了两个层次的约谈制度。通过细化约谈限批制度,进一步抓住“关键少数”,夯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

余国东

《条例》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源头抓防治,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条例》还规定,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秦鹏

重庆地处我国最重要的生态敏感区之一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在整个库区乃至全国都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作用,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更为显著。《条例》第14条成功引入了行政约谈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从预防性前置措施和应对性后置措施两个层次进行了细化。

03

细化管理措施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重庆日报:在防治农业污染源造成的水污染方面,《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张山

《条例》对此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毗邻江河湖库的农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绿色农业;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李建勋

《条例》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场应配建相应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化肥农药使用源头减量、河道范围禁止种植、畜禽禁养区划定、水产养殖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织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体系,为我市践行“两山论”,走好“两化路”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12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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