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1 砖砌检查井应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内外面进行粉刷,粉刷厚度及粉刷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2 工程结束后应对施工期间路面及绿化被破坏的区域进行恢复。
6.2.13 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应对雨污水立管应分别喷绘“雨水”、“污水”或“Y”、“W”字样;地面雨污水检查井边宜分别采用不锈钢或喷绘方式标注“雨、污”或“Y、W”及走向标志。
6.2.14 沉淀池、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毛发收集器、格栅和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2.15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安装位置、设备节点要求、雨量计和智能控制柜的安装等因素。
6.3 验收
6.3.1 新建的雨污水管道应对其接口、轴线、高程和质量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验收记录。
6.3.2 建设单位应在污水管道接入节点井前后拍摄对比照片,并编辑说明。
6.3.3 验收时发现雨污分流设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当场出具整改意见并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6.3.4 应对雨污分流前后的排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综合评价片区雨污分流的实际效果。
6.3.5 验收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关测绘图纸资料;
2 建设方案;
3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档案资料;
4 排水户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排水许可证相关资料;
5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6.3.6 生活小区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及阳台立管改造的,立管连接件应设置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美观,连接部位无扭曲、变形;
2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应符合远程智能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要求;
3 生活小区及配套公建单位相关油水分离器、隔油池、毛发收集井(器)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
4 雨污水立管及地面管网标识走向清晰,与实际相符;
5 晴天时,生活小区雨水口无污水;
6 生活小区物业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7 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园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2 污水排水的水质应符合排水纳管和环保的要求;
3 工业园区应办理排污和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相关许可证;
4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8 六小行业类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小行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
2 营业场所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3 营业场所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9 其他单位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排水管网图与现场实际相符,雨污分流到位;
2 相关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3 晴天时,其他单位的雨水口不应有污水排出;
4 其他单位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 其他单位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4 评价
6.4.1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对排水户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设施运维和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6.4.2 评价过程中排水户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限期整改,期限后排放仍不达标的应收回排水许可证并停业整顿。
6.4.3 验收结果应按各类排水户验收评分细则的评定要求分三个等级,验收评分细则应符合
本规程附录 G 的规定。总得分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80 分~90 分为合格,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6.4.4 排水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镇应根据雨污分流验收评定结果由出具评定牌,并在排水单位醒目位置张贴。评定牌样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H 的规定。
7 运行与维护
7.0.1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养护队伍,配备专业养护人员和设备。
7.0.2 日常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 的规定。
7.0.3 排水管渠应定期检查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7.0.4 各类排水户应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制度,落实定期巡查、维护、整改机制,有完整详细的日常巡查、养护和整改记录。
7.0.5 各类排水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7.0.6 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冒溢;
2 雨水口排水情况;
3 井盖破损;
4 管道塌陷;
5 违章占压;
6 违章排放;
7 私自接管;
8 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
7.0.7 工业园区应每 3 年~5 年巡查一次内部管网系统,污水管线应无明显的跑冒滴漏,并做好相关排放台账记录;雨水收集口、管线应无明显淤堵,排水通畅。
7.0.8 生活小区和其他类单位应在日常物业管理中巡查区域内管网系统,确保各管道无破损、缺漏和淤塞等。
7.0.9 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应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0.10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车等机械设备,管道疏通宜采用推杆疏通、转杆疏通、射水疏通、水利疏通或人工挖铲等方法。
7.0.11 隔油池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第一格油垢积聚超过液体的 1/4 或池底沉积物超过过水管入口,应立即清理,以免油垢堵塞管道。
7.0.12 化粪池应根据容积和管理要求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粪皮和粪渣。
7.0.13 沉淀池应定期检查沉积泥沙厚度,当第一格池底沉积物超过水位的 1/3 是应立即清理,防止沉积物堵塞管道。
7.0.14 毛发聚集器和毛发聚集井应每隔 1 天~5 天检查一次,放滤篮或栅网中毛发等纤维状物过多时应进行清理,防止堵塞和出水效果。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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