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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国有供排水企业该如何建立管控制度?

时间:2020-08-19 10:49

来源: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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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又称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近年来,随着供排水行业的发展和逐步规范,各地供排水企业“三会一层”现代治理结构相继建立,但受发展质量和历史沿革等诸多因素影响,很多国有供排水企业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整、制度建设不够成熟及体制改革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了影响。迫切需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管控体系,助推企业高效运行高质量发展。

  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用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发展至今,根据业务需要,一般会形成包括供水、排水、工程建设、三产服务等业务在内的多个板块,衍生出诸多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这就需要理顺内部管控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授权和管控制度,实行“扁平化”管理,使各级规范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从而缩短管理链条、提升管理效率,使公司法人高效运作起来。

  管控制度建立的目的及原则

  建立管控制度,核心是为分级授权,有效管理,通过理顺内部管控流程,健全决策和办事程序,确保企业管控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障企业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

  根据国有供排水企业的现实特点,管控需要分类设置,一般应分为对职能管理部门的管控、对基层单位的管控、对下属公子司及二级以下公司的管控。通过明确管控深度来设置管控层级和权限。一般情况下,未实际控股的参股公司相关事项不纳入内部管控体系。管控应坚持依法依规、突出主体、科学授权、权责对等、科学规范的原则。

  依法依规方面,主要是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政府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突出主体方面,主要是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适度放权,在事权上抓大放小,最大限度地发挥下属公司,特别是具有市场化运营能力的子公司的经营主体作用,逐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科学授权方面,主要是企业通过重大事项审批控制风险,下属公司具体资金支付、合同签署及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审批,由下属公司依法依规自行决策。

  权责对等方面,主要是下属公司具有资金支付审批权、合同签署权和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审批权,并对自行决策内容负责。

  科学规范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度、流程和模板的配套,加强企业管控的规范化、精细化,降低管控风险,提升管控能力。

  管控制度应该坚持经常性维护,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和执行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对管控涉及的制度、流程、权限进行优化和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管控制度,对职能管理工作对应的管控领域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订、新增或废止,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管控的要点和领域

  根据业务范畴,管控的重点主要包括事项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事项审批的管控领域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主要包括:战略管理、计划/预决算管理、投融资/资产管理、业绩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行政/品牌公关/文化管理、审计管理、合同管理、法人变更及解散等。

  管控领域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应关系可参照下表:

  管控领域及职能主体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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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支付审批按照业务类别划分,设置事前申请和请款、报销两个业务环节,根据资金支付的金额大小设置审批流程。根据供排水企业业务实际,一般包含生产运营类业务支出、工程建设类业务支出、投资类业务支出、其他款项支出。

  具体资金支付审批业务类别可参照下表:

  资金支付审批业务类别划分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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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控权限的界定

  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事项的最终决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组织工作条例》和党中央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的总体要求,党委会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厘清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可结合企业实际,组织研究编制《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党委会决定事项清单》《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清单》《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监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清单》。通过清单管理,使各治理主体行使职权可视化、条理化、清晰化。

  管控制度涉及的权责,应是《公司法》、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权责和程序的细化。职能管理部门一般仅行使核权,包括专业角度的初审、审核及审定权。

  管控权限应明确界定,便于执行操作。权限一般分为决权、核权和其他权限。

  决权为审批权,指对工作或事项做出最终决定意见的权力。

  核权一般包括会审权、审核权、审议权、审定权等。会审权指多个相关主体审核、协商,以供决策参考的权力,会审权是对本专业领域的审核权(包含业务审核和专业审核),天然包含在本专业领域的指导权、督办权、否决权;审核权是对提案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核把关,以供决策参考的权力,审核权是对关键事项及方案的整体评估权,天然包含对整体事项的指导权、督办权、否决权;审议权是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审定权是对核决事项进行专业角度最后审核把关的权力,出具专业主线审核环节的“审定”意见,对专业主线审核承担主要责任。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可以采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决策,但责任主体依然应为管控权限中明确的决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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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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