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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发布 将于8月1日施行

时间:2020-07-17 10:4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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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污泥无害化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41]

  4 一般要求

  4.1 污泥处理处置坚持“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以推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为目标。

  4.2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依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污染防治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

  4.3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使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遵循下列要求:

  a) 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

  2) 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 污染防治措施;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b) 按照设计能力和处理处置工艺接收、处理处置污泥;

  c) 按照 DB 5301/T 47 对项目开展监测。

  4.5 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且应不定期对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6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实行同样式三联单管理,第一联为污泥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第三联为污泥接收单位留存。联单式样详见附录 A,印制时应明确标注每一联的用途。

  5 污泥出厂

  5.1 源头减量

  5.1.1 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可从源头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在可保证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生物处理工艺。

  5.1.2 出厂污泥含水率应≤80 %,宜通过技术改造或措施,使含水率满足后续处理处置的需求。

  5.1.3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栅渣、浮渣和沉砂等异物进入污泥,出厂污泥的泥质应符合 GB 24188 的相关要求。

  5.2 委托处理处置

  5.2.1 污泥需委托处理处置的,应送往符合 4.4 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5.2.2 跨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转移计划,并上报污泥转出地和接受地污泥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转移数量;

  b) 转移时间;

  c) 运输路线;

  d) 泥质监测报告;

  e) 接受单位基本情况;

  f) 接受单位处理处置方案。

  5.3 泥质检测

  5.3.1 污泥产生单位应按 GB 24188 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向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检测的成分及频次如下:

  a) 含水率每日检测一次;

  b) pH、有机份每周检测一次;

  c) 矿物油、挥发酚每月检测一次;

  d) 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e) 在厂内进行稳定化处理的,除上述成分外,还应每月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蠕虫卵死亡率等卫生学指标。

  5.3.2 当污泥泥质超过处理处置方式规定的限值时,产生单位应连续三天对泥质相应指标进行检测:

  a) 连续三天泥质检测均无超标时,污泥可继续沿用原处理处置途径;

  b) 检测过程中发现泥质超标时,应立即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6 污泥贮存

  6.1 贮存设施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设置贮存能力不低于3 d 额定产生量的贮存设施(本文件所指的贮存设施均包括贮存场所)。污泥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9-2001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污泥产生单位以临时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9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贮存设施建设应考虑易腐有机物的恶臭、甲烷、硫化氢、病原微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6.2 贮存限量

  产生单位,贮存设施贮存量≥80% 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处理单位,贮存设施贮存量≥80% 时,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7 污泥运输

  7.1 资质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7.2 工具

  7.2.1 运输污泥应使用具有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等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宜挂设“污泥运输”标识。

  7.2.2 当污泥含水率低于 60% 时,可选择渣土运输工具。

  7.2.3 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7.3 时间路线

  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及车辆停放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7.4 污泥外运

  承运单位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

  7.5 过程管理

  7.5.1 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不应有下列行为:

  a) 非特殊情况的停靠和中转;

  b)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7.5.2 专用车辆应在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处置场所清洁后出场,并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

  7.5.3 非不可抗拒原因,运输污泥应在正常行驶路线所需合理时间内抵达贮存或处理处置场所。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做出报告。

  8 污泥计量和检查

  8.1 计量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合格的计量称重设施,污泥计量采用二次计量方式,两次计量月均净重偏差应≤1.5%,计量方式如下:

  a) 运输车辆进入污泥产生单位时,应先计量车辆皮重,完成污泥装载后返回过磅点再计量车辆总重;

  b) 运输车辆到达处理处置单位后,应先计量总重,卸车后再次计量空车皮重。

  8.2 检查

  污泥产生单位宜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查看如下情况:

  a) 计量设备的合格情况;

  b) 计量台账的管理情况。

  9 污泥处理

  9.1 基本要求

  经处理后的污泥应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不同方式对应的泥质标准,从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各种工艺路线的环境经济效益,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

  9.2 处置方式及工艺

  9.2.1 不同处置方式适宜的处理工艺可参考表 1。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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