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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 14/T 727-2020)9月10起施行

时间:2020-06-16 14:41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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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 14/T 727-2020)于6月10日发布,9月10日正式实施。该技术指南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将代替山西省2013年发布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 14/T 727-2013)。

  与2013年的“旧版”相比,该技术指南针对当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突出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强调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村庄布局、污水规模、基础设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细化污水处理要求,因地制宜选择简单、高效、低耗、经济、易管的污水处理技术和模式,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为今后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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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 14/T 727-2013,与DB 14/T 727-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修改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完善了范围的界定(见1,2013年版1);

  ——修改完善了术语和定义(见3,2013年版3);

  ——删除了缩略语(见2013年版4);

  ——删除了总体要求,增加了基本规定(见4,2013年版5);

  ——修改了设计水量水质(见5,2013年版6);

  ——完善了污水收集(见7,2013年版9);

  ——删除了工程类型(见2013年版7);

  ——调整了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范(见8,2013年版10.1);

  ——完善了污泥处理处置要求(见9,2013年版10.2);

  ——补充完善了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要求(见10、11,2013年版12、13)。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太原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超、郭新亚、惠晓梅、袁进、武亚川、李霞、杜世勋、胡敏、王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设计水量水质、污水收集、设施选址和

  总体布置、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置、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指导建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

  GB 503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12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DB 14/ 7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

  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纳管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3.4 集中处理

  村庄或较大范围内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集中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方式。

  3.5 分散处理

  单户或相邻多户的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进行利用或处理的方式。

  3.6 黑水

  人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生活污水。

  3.7 灰水

  除黑水以外的生活污水,如厨房、洗衣和洗浴产生的污水。

  4 基本规定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与污水产生量和收集能力相匹配,处理设施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水量宜达到设计规模的 50%以上。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满足 DB 14/ 726-2019 规定。

  4.3 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水质应满足 GB/T 31962 规定。

  5 设计水量水质

  5.1 生活污水排放量

  5.1.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

  5.1.2 调查数据缺乏时,污水排放量根据当地常住人口、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放量确定,也可参照表 1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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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农村生活污水设计流量,在调节设施满足要求的条件下,调节设施前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调节设施后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5.2 污水水质

  5.2.1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

  5.2.2 缺乏调查数据时,可参考表 2 数值进行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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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污水收集

  6.1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方式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现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条件较好的农村,采用雨污分流,其余村庄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6.2 农村生活污水可采用管道收集,也可对单户或多户设置污水收集池,定期用污水车转运。

  6.3 污水管道设计参考 GB 50014 和 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设施选址和总体布置

  7.1 设施选址应在饮用水源下游和主导风向下风向,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且不影响行洪安全,并考虑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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