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于6月2日发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范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起草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环境(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楼继锋 朱建文 魏 俊 代 荣 王礼兵
徐 敏 刘宏远 韩万玉 王升阳 周佳恒
朱海涛 毛 加 倪国军 赵立佳 孙 杰
邓铭庭
主要审查人:周鑫根 俞亭超 褚金雷 沈小红 王英达
1 总则
1.0.1 为规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
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buried 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埋和半地埋等形式,污水厂由地面层和地下厂区组成。
2.0.2 全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totally-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全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池体上部完全覆盖土,地面层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均位于密封地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3 半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semi-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处理池体整体位于地下,员工巡视及设备层位于地面层,高出地坪的箱体上部完全覆盖土种植绿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4 生态综合体 ecological complex
生态综合体是由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系统、社会系统、居住系统和支撑系统五大要素,通过系统的组合构筑在一个特定区域的人居环境体系。在此体系中,突出强调了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活的和谐统一。
2.0.5 地下箱体 underground box
位于地面以下,由钢筋混凝土的底板、顶板和若干纵横墙组成的,形成中空箱体的整体结构。
2.0.6 雨季流量 rainy season disge
降水集中的季节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量。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污水专项规划,结合水环境质量要求、污水再生利用和现状调查资料等因素合理确定;通过综合经济技术比较,统筹考虑分期建设衔接方案。
3.0.2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现行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标准》DB/33 2169的规定。
3.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要求,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适当超前的污水处理工艺;
2 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环境质量并符合城市长期规划;
3主体工艺应综合规模、处理目标、设备数量、构筑物占地等因素进行选择。
3.0.4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应确保安全,重点进行除臭通风、抗浮、抗震、防涝、消防、防渗等设计,同时应做好卫生和防疫措施。
3.0.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减少人工操作,做到自动化控制。
3.0.6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综合利用厂区地面层土地资源,结合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成生态综合体,地面层生态综合体应与地下厂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 总体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建设于经济发达、用地紧张和邻避效应突出等地区,其地面层土地应进行综合利用。
4.1.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选择高标准出水要求项目。
4.1.3地埋形式应优先采用全地埋双层加盖和半地埋双层加盖形式。
4.1.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环保标志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的规定。
4.1.5 应采用竖向分层和横向分区布局形式,在竖向布局上可分为地下箱体层和地面层,在横向布局上可分为处理区、深度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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