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远期目标主要污染物可削减量
到 2030 年,治理类村庄完成治理比例计划达 90%以上,完成治理后主要污染物可削减量如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优先安排,落实“五级书记抓”。
省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目标、定标准、定政策,做好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抓好统筹调度,落实支持政策,做好上下衔接、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宣传引导、具体组织实施;村党组织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日常监督等,提升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各地在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工程时,要统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做到同步推进,避免多头施工、重复建设。
7.2 明确部门分工,强化推进合力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主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指南,指导各地编制县域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研督导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日常监管工作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牵头抓总,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协调推动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会同省卫健委推动三格化粪池尾水及粪渣资源化利用等,为农村户厕改造施工提供技术支持等。省住建厅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组织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户厕改造,督促三格化粪池规范化建设,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省发改委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治理项目纳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专项债项目盘子,进一步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和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预算资金安排,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推进发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府专项债券。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用地报批开展指导,推进地方政府落实有关用地保障。省水利厅负责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内容,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推动农村供排水一体化。省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财税优惠。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实施。
7.3 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市县资金为主、省级资金以奖代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县级政府要积极统筹整合使用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改厕、污水管网建设、小流域治理、流域生态补偿、河湖整治、以工代赈、水源地保护等相关资金,用好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争取中央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厕所革命专项奖补资金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好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优惠贷款,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有县域规划、有运维机制、整县推进、资金筹措落实的地方,适度向原中央苏区县和贫困地区倾斜。各地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7.4 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尽量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可研初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允许以市或县为单位进行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即可申请立项,不必取得设施的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以市、县为单位整体打包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实施方案达到初设阶段各项技术要求,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和财政部门资金审查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即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及财政预审;项目竣工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落实并完善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优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所在地农业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劳务费、收取的处理费,符合条件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7.5 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全民参与
借助农村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专项展示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强实用技术以及成功示范案例推介交流,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管网设计施工、处理技术产品选用、设施建设安装到日常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指导和技术培训。利用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案例宣传。充分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发动组织群众全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引导农村居民利用村规民约等自治办法,倡导节约用水,提高环保意识,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依托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老人会、巾帼理事会等民间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发动工作。设立群众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接受媒体监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7.6 严格督导考核,落实主体责任
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制,治理任务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乡镇农业站、村建站及村级河道专管员、环保网格员等,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和调度。采取省级部门联合督导等形式,暗访为主、明察为辅,突出问题纳入《八闽快讯》(环保专报件)进行通报,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治理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虚假治理、表面整改、敷衍治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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