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0-03-03 13:27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8)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现象。

四、签约主体及时序安排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公司设立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同时签署以下协议:

1.《合作协议》,主要确认采购双方达成的项目合作核心条件,包括项目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政府方和中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绩效目标等;

2.《PPP项目合同》及《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如有)。

(二)项目公司设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和中选社会资本签署关于《PPP项目合同》及《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如有)的《承继协议》,承继中选社会资本在前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签署《承继协议》后,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作协议》等相关约定执行。

五、合规风险提示

在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政府方应重视项目的程序合规性,不得发生违反PPP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1.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

2. 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

3.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4. 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1. 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2. 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 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2.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

3. 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或所有制歧视条款的;

4. 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的。

《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合作协议》为示范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方和中选社会资本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项目公司的组建及其他重大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该协议可适用于所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其中,对《合作协议》的重要条款作说明如下:

一、项目合作范围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2.1款。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结合项目运作方式等具体情况在本条款中选择、确定对应的项目合作范围。合作范围须包括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政府方应始终确保项目合作内容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同时,未经政府方同意,合作范围不应包含公共服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也不得将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经营权以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PPP项目合同》中关于项目合作范围的约定应与《合作协议》保持一致。

二、项目合作期限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2.4款。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结合政府所需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项目资产的经济和技术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限、财政承受能力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规定等综合因素相应确定项目合作期限及其起始时间要求,一般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项目建设期通常自《合作协议》生效日起算,并涵盖了设计和施工等建设工作所需期限。因此,建议PPP各参与方应当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兼顾项目必要的准备期限、设计和施工等所需的必要期限,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期。同时,PPP各参与方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在《PPP项目合同》第3.4.1款中约定项目合作期限延长的相关情形,确保项目实施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项目融资义务的承担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5.2.7款。

(二)使用说明

考虑到能否如期完成融资交割将直接影响PPP项目是否顺利实施,并且项目融资风险应当主要由社会资本承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融资义务时,中选社会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资金筹措,避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按照项目采购要求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明确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的具体时限,并就中选社会资本的补充融资责任予以约定。

四、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限制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4条。

(二)使用说明

为避免由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适格主体成为项目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影响项目的合法有序实施,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股权锁定期。但是,为增加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和资本的灵活性,避免僵化适用股权锁定期的约定,应在合理的期限和限度内限制社会资本不当变更股权。

五、社会资本补充履约责任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5.2.8款。

(二)使用说明

虽然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具体事宜,但是考虑到PPP项目中相关建设、运营和维护等风险实际由社会资本承担,且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实际控制,当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经营管理困难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时,社会资本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项目公司履约能力,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管理。因此,《合作协议》应约定关于社会资本的补充履约责任。

1234567...22

编辑:王媛媛

0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0人参与 | 0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17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