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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发布

时间:2020-02-19 15:14

来源:吉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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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复查复核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信访突出问题。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一)拟定绿色发展相关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二)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六)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八)负责价格管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格,加强环保价格管理。

(九)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

(十)支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和绿色学校创建。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条 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技术集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二)在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手续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能耗、技术、环保、安全、质量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四)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核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健全核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等相关工作。

(七)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组织编制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参与做好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及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等工作。

(三)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生态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相关部门普法责任制清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指导。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三)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审查相关草案。

(四)对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经费支出,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

(三)贯彻落实环境资源税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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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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