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编写并发布《水专项技术成果专报第3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若干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由中国建设科技集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兴灿总工程师作为主笔人,与业内数位专家共同起草,可为疫情期间城镇水务企业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深入解读《建议》相关内容,国内水行业权威期刊《给水排水》《中国给水排水》杂志对郑兴灿总工进行了联合采访,访谈实录如下。
●专家简介 ●
郑兴灿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 国家水专项总体组专家/城市主题专家组组长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
● 国际水环境联合会(WEF)理事代表
● 天津市勘察设计大师
提问 解答
Q1、您看能否介绍一下《建议》编制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早在春节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就已经开始考虑编制一期专报,探讨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和水环境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工作要点。疫情初期,官方报道已经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呼吸道传播病毒,感染的靶细胞位于肺部,主要传播途径为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但对于引发公众和业界所担忧的,国外期刊和国内新闻关于气溶胶和粪-口传播途径的报道,一直未得到官方确认。因此,在起草过程中编制专家组对于如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2月13日,国内若干权威研究团队明确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粪便样本中分离出活的新型冠状病毒,这提示了新型冠状病毒可能存在从马桶到市政管网、再到污水处理厂、最终进入城镇水环境的潜在传输与暴露路径。为此,住建部水专项办聚焦关键环节,扩大编制组成员,广泛吸纳一线人员意见,经充分讨论与修改,于2020年2月14日形成《建议》文稿。
在《建议》文稿形成过程中,编制专家组达成的基本共识和主要考虑为:在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中,不能完全排除发生“粪-口”“粪-呼吸”(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考虑到从业人员在运行管理和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直接接触、飞沫与气溶胶吸入的可能性,非常有必要采取严格的防范与保护措施;但对于公众来说,通过正常的运行维护保障,暴露风险还是挺低的,没有必要恐慌。
Q2、对于公众,城镇污水与水环境可能导致的暴露风险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如何加强防护?
考虑到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中新型冠状病毒“粪-口”“粪-呼吸”传播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在公众风险的防控方面,物业公司要注意检查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的室内排水系统是否符合现行的设计与运维标准;居民家庭和公共卫生间应加强自然通风,并检查地漏的水封保护,避免通过下水道传播;要高度重视家庭和个人的卫生清洁与防护,做到少触摸,勤洗手。
其次是,按《建议》中所述,在疫情期间,一定要确保市政管网系统的管道畅通,特别是居住小区、定点救治点、集中隔离区和医疗机构周边的管道要保持通畅做到不冒溢,一旦冒溢,要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切勿将垃圾废弃物(尤其是使用过的口罩、卫生巾、面巾纸等)扔入马桶或扫入下水道中,但产品质量合格的卫生纸是可以进入马桶的。
还有,疫情期间,公众尽量不要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的河道湖库(包括湿地公园)及沿岸休闲娱乐,不要在降雨期间及雨后前往城市河湖周边休闲娱乐,尤其那些可能导致全身密切接触的活动类型;运行管理机构也要加强降雨期间的合流制溢流口管控,适当设立隔离区间,避免公众的直接接触。
Q3、对于运行操作人员,城镇污水与水环境可能导致的暴露风险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如何加强防护?
对于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操作人员而言,直接接触污水、污泥和水体环境都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无法完全避免直接接触、飞沫及气溶胶吸入的暴露风险,为此,《建议》中特别强调,疫情期间,要全面提升运行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级别,要重点关注市政管网、污泥处理间、输送泵站、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格栅间、曝气沉砂池、脱水机房等风险点。
除了常规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在疫情期间,如无特殊情况需要,市政管网维护人员还应该避免下井作业,污水处理厂运行操作与管理人员还应该减少污水原水的人工采样检测、预处理工段及污泥工段的现场巡检,如果确需开展这类作业,那就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为此,《建议》中给出了若干对策措施建议。例如,井下作业须穿戴全身式防护服、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乳胶手套;井上养护、设施检测、泵站与污泥车间的作业,须佩戴防护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安全帽;各类作业完成后,运行操作人员应及时清洗和消毒;要加强办公区自然通风,密闭工作空间强制通风,废弃物要喷洒消毒剂并妥善处理处置。
Q4、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对病毒的去除效果怎样?消毒工艺能否保障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有效控制?
由于病毒(检测)实验室的设立和日常活动有非常严格的生物安全性管控措施要求,再加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和污泥中的实际病毒浓度通常很低,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再生水水质标准中没有设置病毒指标,而是采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卫生学指标进行风险控制,例如,粪大肠菌群数值。因此,城市排水和环境监测部门通常不具备病毒检测能力,多数情况下也无法对污水处理工艺全过程的病毒去除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
各种标准中规定的粪大肠菌群指标限值,主要是基于过去几十年的相关研究,尤其是肠道病原微生物的研究结果。污水处理过程中肠道病毒的去除研究结果表明,长泥龄的活性污泥系统中病原微生物会有2~3个数量级的去除。城镇污水处理厂通过生物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单元的管理控制,在浊度或悬浮物指标得到很好控制的情况下,消毒工艺技术单元,特别是紫外、加氯、臭氧技术联用的情况下,是可以确保达到很好的病原微生物灭活效果的,除非极特殊的情况,不必过度加大消毒剂量。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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