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禁养区已关闭养殖场的巡查,防止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同时,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适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畜牧发展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委、市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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