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科学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市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优化调整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2011年)。
三、术语与定义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仅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鸡/肉鸭≥50000只,肉牛≥100头,羊≥500只。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蛋鸭≥10000只,兔≥3000只。
其它畜禽按生猪的养殖量折算。
四、划定范围
本方案仅涉及邹城市全域禁养区的优化调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唐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1#、2#井,10#、11#井,13#、14#井,4—9#井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65米的四个多边形区域)和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心店镇联合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大束镇联合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太平镇北亢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太平镇平阳寺水厂水源地保护区、郭里镇高李联合供水水源地保护区、郭里镇驻地联合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城前联合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唐村镇西部联合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石墙镇东南联合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石墙镇西南联合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北宿镇联合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因以上水源地未划二级保护区,本方案禁养区仅划定涉及以上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50m区域)。农村分散式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m区域)。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取消;如新增饮用水水源地,按批复文件划定的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如有)划定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邹城市峄山自然保护区、十八盘自然保护区和凫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包括峄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含与峄山自然保护区重叠区域。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邹城市城市建成区、13个建制镇(峄山镇、看庄镇、香城镇、张庄镇、城前镇、田黄镇、大束镇、中心店镇、北宿镇、唐村镇、太平镇、石墙镇、郭里镇)政府驻地城镇居民人口集中区以及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等人口集中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包括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永久基本农田。邹城市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纳入禁养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其他区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对重新划定禁养区内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养殖场由所在辖区镇(街道)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户),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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