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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阻击战,全国各省市环保措施汇总

时间:2020-02-10 09: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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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强城市居民小区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物业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粘贴宣传标语、科普知识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知识宣传,提升业主自我防控和保护能力,并加强物业企业对小区住宅楼内电梯、门厅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

  《通知》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督促城镇供水运营管理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加强供水管理,落实防疫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还需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制度,改善建筑工人居住条件,定期做好消毒杀菌工作。

  福建省

  福建省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运行管理规程》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原则上由各地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优先收运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办固体函〔2020〕46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处置工作。

  当各地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可确定本地市备选应急处置企业。备选应急处置企业选择顺序依次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等。因极端特殊原因需考虑县域内就近处置时,可启动当地殡仪馆火化炉、病死猪焚烧炉和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按照焚烧炉性能、配伍方案科学确定,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应严格按照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9.1款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危险废物协同处置能力的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5%。

  湖南省

  湖南省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口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要使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密封包装,密封后禁止打开;有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在包装前须装入利器盒;各容器(周转箱、利器盒、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不得超过3/4,严禁将包装袋和医疗废物裸露箱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使用固定专用运送工具,确保医疗机构储存的医疗废物24小时内得到及时、规范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台账,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开展污水取样和监测,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丢弃的口罩等防护器材、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要作为特殊有害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增设或改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实行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并在衔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后,统一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门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实行日调度、日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对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或处置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疫情防控甚至引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陕西省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疫情防控期间,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主。重点加强现有国控、省控环境空气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保障,确保各站点正常运行。在不影响疫情防控要求和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原则上按照正常频次和监测项目开展地表水手工例行监测,并做好质控工作。重点关注已出现疫情地市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质量状况。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开展监督监测或核实,并及时上报。

  (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根据本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工作需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具备条件的地市,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要积极开展扩项准备,尽快取得相应资质。

  青海省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水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各类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加强疫情防控期外来污染物控制,尤其是防止公众一次性防护用品、消毒类药品进入水源地;加快推进乡镇饮用水源地和“千吨万人”水源地的“划、立、治”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配置;严密监测监控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质波动的水源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次和点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监管,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特别是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做好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与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处置,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和污泥传播扩散。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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