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简便易行、群众接受、灵活多样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严格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
(一)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有关机构代征。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由各市、县财政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安排。
五、狠抓收费政策落地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各地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要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情况、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政策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并确定征收途径;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信息;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乡镇供水企业按规定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征收工作,同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提升自来水覆盖率;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住建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三)兜住民生底线。各地对低收入群体在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时应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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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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