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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危废等一个不落,企业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及后果!

时间:2020-01-22 09:51

来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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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环保部门或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责任人可能被刑事拘留。

法律要求:

沾染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7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企业虽然做了环评,取得了环评批复,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定办法》,建设项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实施自主验收,建设单位更应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主环保验收工作。

08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的废水、废气按规定处置,但无相关废水、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直接的体现,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加了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作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单单是法律方面的要求,在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中,也应该通过自行监测,及时了解自身的排污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工艺,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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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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