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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2019-12-12 10:15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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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30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规(区)划等服务,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专业服务机构。

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需要取得许可才能从事第三方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范围、等级、类型、内容开展服务。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

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对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保存原始记录和报告,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方监测机构的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七条 开展第三方服务依法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能力、信用信息和业务信息,包括受表彰和受处罚信息、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不受任何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影响。受到干扰的,应当以书面、视频、录音等形式如实记录干预信息,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指定或推荐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生态环境方面的各类评审。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查、信用评价、日常考核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委托单位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许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单位发现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向委托单位和监管部门之外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环境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参考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经与委托单位协商一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可以与其他机构以合作或者分包的方式提供服务,合作或者分包的具体内容、各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在环境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分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分包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就服务质量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负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对分包方的服务质量向委托单位负责。

未经委托单位同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不得擅自将服务分包给其他机构,或者擅自与其他机构以合作的方式开展服务。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任务导向,选择成熟可靠的节能减排和绿色治理技术,治理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委托单位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作为支付治理费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核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单独依据职责定期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信息以及审核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鉴定评估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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