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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2-06 14:4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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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强化部属科研单位绩效管理

部属科研单位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建立以创新、结果和实绩为导向,以支撑服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为核心的评价考核机制,突出中长期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部属科研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职称评审等的重要依据。

(九)

简化科研活动过程管理

在项目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国际合作等科技活动中,精简申报要求,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一般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减少项目材料的重复报送,减少项目执行期、人才培养期、科研基地建设期之内的过程管理程序。合并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实施针对关键节点的“里程碑”式管理和结果导向的绩效管理。赋予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团队组建等方面更大自主权。部属科研单位建立完善有利于科研活动的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时间。

(十)

区别管理科研人员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承担科研任务的专家学者、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应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计划单列。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不列入限量管理范围。对计划外确需临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应在报批时说明理由,部相关主管司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鼓励科研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等学术交流与培训项目。

推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

加大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力度

切实营造有利于专业人才发现、储备、培养和再教育的良好环境,部属科研单位加大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在承担项目、自主选题、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科研人员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瞄准前沿开展自由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优先支持青年人才牵头申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并保障科研条件。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部属科研单位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专业优势、学科优势和师资优势,整合教育资源,扩大招生规模,健全学位层次和教育基础设施,完善研究生培养共建与资源共享机制。

(十二)

建立灵活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交流机制

部属科研单位根据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需要,制订年度急需紧缺高层次等优秀人才引进计划,明确激励范畴和考核标准,制定有关内控制度办法。简化招聘流程,可采取“一人一议”决策方式和灵活多样的引聘方式自主引进、自筹经费、自定薪酬,所需岗位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十三)

改进创新科技人才评价考核方式

鼓励部属科研单位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考核体系。按基础研究、支撑决策、技术服务等类别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差异化评价标准,优化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突破唯论文、唯学历、唯项目、唯奖项的人才评价障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科研成果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支撑作用、成果转化效益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人才评价、聘用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

(十四)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科研人员受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等,均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对横向项目,依据合同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管理。横向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优先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十五)

推进实施科研人员股权激励

部属科研单位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的转化机制和创新模式,对市场急需、可能形成国产化优势的技术成果,可采取投资和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科研人员和团队不低于60%的股权激励保障。部属科研单位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在科技成果定价、收益分配基准、股权分配等方面领导班子要集体决策、勇于担当,并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相关的执行机制与监督机制。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十六)

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要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厚植家国、民族、为民、事业情怀,崇尚学术民主、坚持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和“圈子”文化。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取得科技新突破,创造新业绩,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重要原始创新、获得重大科技突破、做出杰出贡献的科研团队和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并适当扩大其团队规模,优先推荐其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支持其参与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竞争,支持其承担更多的部门预算项目,宣传报道其先进事迹。

(十七)

落实科研诚信责任

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研诚信制度,建立科研人员信用记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零容忍”“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和联合惩戒。对于违反作风和学风的科研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采取减少或取消其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降低或取消其岗位等级、取消参与表彰资格、撤回相关荣誉称号、追究相关责任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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