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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稿发布

时间:2019-10-18 13:28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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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污水资源化利用 wastewater reuse

村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农田灌溉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利用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村庄生活污水的治理,应遵循“生态优先,循环利用”原则,同时结合村庄产业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 在有适宜资源化利用的条件下,宜优先考虑污水资源化利用。根据具体利用情况,处理后水质应符合 GB 5084、GB/T 18921 等的规定。

—— 在有适宜接管排放的条件下,宜考虑接管排放。污水排放应符合 GB/T 31962 的规定。

—— 在不适宜采用接管排放且尾水无适宜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时,应按第 5 章的要求,进行处理排放。

4.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

4.3 农村医疗机构污水应达到 GB 18466—2005 的表 2 中预处理标准后进行接管排放或接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4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工艺类型及运行管理要求定期清掏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处置。

5 技术要求

5.1 控制项目

5.1.1 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 5 项,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其中动植物油仅针对含提供餐饮服务的乡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1.2 水污染物的选择控制项目共 4 项,分别为 pH、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选择控制项目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处理设施接纳水质情况选择进行控制。

5.2 分级

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分级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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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排放限值

5.3.1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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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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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处理设施出水口污染物浓度应小于进水口污染物浓度。

6 监测与分析

6.1 新建设施应在设施进水端及出水端分别设置取样井并设置明显标志。在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及出水取样井采集水样进行水质监测。

6.2 污染物监测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3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 4 所列方法或生态环境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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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实施与监督

7.1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委托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每季度对本地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抽检,监测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抽检率由县(市、区)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庄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7.4 地方政府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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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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