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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9-02-19 13:49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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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排,省级财政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护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等;

(五)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垦种、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侵占农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河道管护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下达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河道管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5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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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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