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重点针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监测/检测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委托第三方监测/检测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必要时可延伸至对承接任务的第三方开展检查;是否存在企业不当干预第三方监测/检测结果的行为。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省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10个地表水断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是否存在利益相关方干扰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或不当干预运维工作,导致监测/检测结果失真的行为。
(四)预防和惩治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检查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组织方式
《行动计划》3年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一)监测机构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省质监局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排污单位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同时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
(三)运维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监督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内抽调业务精良、政治过硬的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地域回避”原则进行分组、交叉检查。
七、结果应用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违法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监测/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监测机构移交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做好本《行动计划》实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组织实施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国家、省级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自查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2018—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总结检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五)提升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
以信息化为统领,适时构建以 “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监管手段;综合应用“监督检查APP”、监测(运维)过程视频化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的智能化支持。同时,加强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的建设,适时更新、增加入库专家,并持续加大对入库专家的培训,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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