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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布

时间:2018-11-13 13:41

来源:焦作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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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构建全市清洁取暖体系

(1)基本实现城区集中供暖全覆盖。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煤电机组供热改造,积极推进神华国能焦作电厂等现有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加快推进国电投沁阳发电分公司热电联产和温县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建成投产并实现供暖。加快现有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管网建设,推进供热管网向城市未覆盖到的居民区及商业区延伸。2018年10月底前,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博爱县、武陟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修武县建成区供热普及率达到15%以上。2019年10月底前,城区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博爱县、武陟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其余4县(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到2020年末,新增集中供暖面积2196万平方米,新建一级管网97公里,二级管网205.5公里,换热站154座。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电隔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取暖。以农村、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为重点,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要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整乡整村推进,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以具备保温设施的居民住宅和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加快推广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和“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模式,建设一批分布式电能供暖项目;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一批地热、生物质、工业余热等供暖示范项目,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空调等和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清洁取暖设备集中招标等形式,采用以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为主、以空调和节能电暖器等为辅,选择“双替代”取暖设施。对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在供用气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前提下,“以气定改”,综合利用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等多种气源有序推进气代煤供暖,要严格按照“先规划、再合同、后改造”的程序稳妥推进,切实保障冬季能发挥供暖作用。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双替代任务8.2万户;到2019年4月底前,累计完成“双替代”供暖任务15.13万户。2018年城区、县城及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和农村清洁取暖率应达到90%、60%、40%以上,2019年达到95%、80%、70%以上,到2020年末分别提高到100%、100%、90%以上,其中,10%未实现清洁取暖的山区(丘陵)采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替代散烧煤供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安全监管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根据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总体安排,平原地区农村加大电代煤力度,逐步减少洁净型煤使用量,同时减少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数量,三年试点工作结束后,除山区农村保留5家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6家配送网点保障山区居民的冬季取暖需求外,其余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全部取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电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城区电网保障能力优化提升”和“县域电网领先建成小康”为引领,科学谋划,统筹实施“焦作电网发展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适度超前,同步开展城乡主配电网“煤改电”配套项目建设,确保满足新增电供暖用电需求。2018年,新增220千伏变电站1座,开工建设110千伏变电站5座,建设220千伏线路36公里,110千伏线路83公里,10千伏及以下线路1500公里,变电容量710兆伏安。(国网焦作供电公司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乡村气厨炊改造工程。推进燃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气厨炊改造7.6万户;建设天然气中低压天然气管道1886公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安全监管局、各城市燃气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燃煤散烧治理。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建成区实现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在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要加强散煤监管,在秋冬季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市工商局(散烧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比照燃煤锅炉拆改政策,研究制定工业燃煤窑炉、煤气发生炉等其他燃煤设施拆改奖补政策。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市、县规划区内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简易两段式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8.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更大吨位燃煤锅炉实施拆改,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2019年底前,市、县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生物质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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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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