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常态化实施“环保+公安”的联合执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市、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制度。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 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以“四河同治、三渠联动”为抓手,扎实推进河长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执法,建立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重点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
1. 强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整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核查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故县水库饮用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2018 年底前,完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 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0 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出现反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区水源地,统筹考虑水源开发、水源保护、城市发展,避免城市区各类项目包围水源地问题。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卫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 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设置、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饮水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卫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
4. 全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全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重点在沿河污水管网建设、排污口截流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精准施策,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长效久清机制。2018 年底,城市建成区现有的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同步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实施整治;首批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县城建成区基本完成与黑臭水体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其余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开工整治。2019 年,市区建成区全面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实现长治久清;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其余县城基本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2020年底,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其余县(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任务;并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清。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 深入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达标依规许可、违规设置拆除”的目标和“封堵一批、截流一批、就地建站处理一批”的原则,持续实施河渠排污口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动态台账,进行分类治理、销号管理。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但经核实确需保留的排污口,按规定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无审批手续、持续性排放的排污口一律清理封停。能就近接入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铺设新管网进行截污纳管入厂达标处理;既不能封堵、也不能进行截污纳管入厂达标处理的排污口,就地建设污水处理站达标处理。已经完成截流的河渠排污口纳入“河长制”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标识牌,实行公示立标管理。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排污口逐一现场摸底核查、明确分类治理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标牌设置。2018 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审批手续办理工作。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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