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放单位应在组织活动时有序引导来访人员参观,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生动形象、科学严谨的讲解,并与其进行充分交流互动。
(三)总结反馈
1.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调查、微信留言、意见信箱、电子邮箱、记录登记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反馈,接受公众意见。
2.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对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将开放活动总结和照片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3.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放单位要做好开放活动后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关注有关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要充分认识公众开放工作的重要性,省级和地市级均需明确专门组织机构管理,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众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制度。各省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要统筹、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公众开放工作,制定各地公众开放工作实施计划,与各类设施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切实组织做好公众开放工作。
(三)确保实效。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讲解员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将公众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活动按计划有效开展。
(四)评估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组织开放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生态环境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评估,以适当形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云昊、杨玉玲
电话:(010)84630877、66556057
传真:(010)84630877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简正、徐慧纬
电话:(010)58934756
传真:(010)58933434
附件:年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8日印发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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