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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30 10:22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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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企业(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6.1.5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2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6.2.3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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