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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30 10:22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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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HJ 908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electroplating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绣、酸洗)、镀上进水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

生产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化学镀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4单层镀 monolayer coating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5多层镀 multilayer coating

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6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指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3.7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理厂(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8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9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

3.1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非太湖流域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第30 号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 非太湖流域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限值。

5.2 自20□□年□□月□□日起,非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规定的非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非太湖流域新建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规定的非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非太湖流域地区执行表1 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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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 的规定。

5.6 电镀企业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按照电镀企业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5.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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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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