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北地方标准《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9-07 16:31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评论(

近日,河北地方标准《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详情如下:

前言

为加强对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亦红、王月锋、田在峰、马雄飞、张东生、朱静、张义明、张爱国、任芝军。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2171-201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86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DB13/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排污单位pollutantdisgingunit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新(改、扩)建排污单位new(rebuilding、extending)pollutantdisg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3.5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pollutantdisg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单位。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控制区划分

根据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大清河流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详见附录A。

4.2控制要求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

a)排污单位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b)排污单位与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单位相同,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超标时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

c)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及相关监测设施设备,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4.2.2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表1规定执行。

12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