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8.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底前,列入全国前三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引松入长、新立城水库、吉林市松花江水源地、通化市桃园水库和延吉市五道水库等6处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20年底前,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四平市下三台水库、辽源市杨木水库、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松原市哈达山水库、公主岭市卡伦水库、梅河口市海龙水库、珲春市老龙口水库等7处饮用水水源地和列入《吉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7年)》的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水利厅负责)
9.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5年底前,地级以下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0.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在2018年度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掌握其水质、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科学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全面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2.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3.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为活动导致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要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
14.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排查,建立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环境风险高、整治难度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替代水源。(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15.加快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完成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完善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储备、物资储备和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16.加快落实交通运输风险防范措施。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穿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已建及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七)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能力。
17.全过程监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各地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18.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至少每年监测一次。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丰水期和枯水期检测2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听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作战方案实施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并严格落实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分类管理,确保立查立改、边查边改,逐一销号。
积极谋划和推进项目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2018年8月底前,抓紧谋划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对解决所辖区域的水源地水质改善、管网、水厂和居民饮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项目化,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储备库,分阶段“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尽快组织启动实施。
(二)资金保障。
各地政府要统筹现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资金,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行动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运用PPP等投融资模式,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政策性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省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协助各地政府认真谋划水源地项目,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主动与国家部委沟通、对接,将成熟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储备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技术保障。
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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