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典型示范。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经验做法,并总结我省村庄环境整治及其提升行动、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等经验,2018年在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各选择部分工作基础扎实、组织实施能力强、工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试点示范,总结并提炼出一系列符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整治技术、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在总结示范经验基础上,2019年起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
(三)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带领农民群众推进移风易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培育农村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在参与中提振精神风貌。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引导群众提高文明健康意识,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共同创造优美生活环境,自觉追求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五)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古树名木保护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由农户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主要由农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联席会议,统筹组织推进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出台配套政策,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责,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做好规划编制优化、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考核验收督导。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各地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相关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实施方案及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适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强化激励措施,评估督察结果将与各项支持政策直接挂钩。
(三)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根据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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