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北京市2018年上半年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逾亿元 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26 09:25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评论(

2018年上半年,北京市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期开展综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截至6月底,全市固定源环境行政执法共立案处罚1811起,处罚金额1.06亿。其中大气环境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721起,处罚金额2750.9万元;水环境类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41起,处罚金额4274.9万元。

  全市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273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2起,罚款金额970万元,查封扣押案件230起,限产、停产2起,联合“环保警察”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31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起。

  2018年上半年北京市环境执法部门点“痛点”,抓热点,在精准执法上下功夫,在提升企业自律上出实招。

  一、攻疾点穴“环境痛点”精准施治

  从5月份开始,市环保部门每月选取空气质量较差的街乡镇以及水质较差的流域开展执法,针对“环境痛点”,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帮助街乡镇“把脉问诊”,找到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工作上的不足,督促其制定措施,形成了良好的环境监管工作模式。并及时将好的做法向其他街乡镇辐射,由“点”及“面”,带动属地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属地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聚焦季节性投诉热点为民解忧

  针对夏季餐饮环境问题投诉集中的特点,全市环保部门加大餐饮行业执法力度。一方面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执法人员向餐饮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标准,介绍油烟异味的危害,提示餐饮行业环境管理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督促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开展联合执法,环保与公安、城管、食药、消防等部门联合,严厉查处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净化设施、不使用清洁能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等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市民身边的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

  三、科技元素助力精准执法

  一方面,环保部门对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将及时调查和处理。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借助科技手段,划分若干网格,选取浓度值相对高的网格作为热点网格。随着科技进步,从最初的3×3公里加密至500×500米。今年,市级环保部门还探索利用移动监测设备,进一步缩小热点网格至100×100米的尺度,更精准“锁定”问题区域,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打通了执法的“最后100米”。执法人员每天通过监管平台和手机客户端查看热点网格系统,根据推送的报警点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排查,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四、普法培训  执法前移促进企业自律

  一是寓普法于执法中。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除了按规范开展执法外,还主动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环保管理现状,帮助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一起分析原因,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积极改正。二是开展广泛普法培训。全市环保部门分层分批组织企业培训,其中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各区环保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企业专场培训,各区环保部门分别组织了辖区相关企业开展培训。通过培训,向企业科普法规要求,讲解自主验收规定,推动企业树立环保法规意识,主动开展自主环保验收工作,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下半年,北京市环保部门将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现对2018年上半年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三大类共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安装环保设施

  2018年3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联合建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从事加工生产制冷设备过程中,生产加工泡沫保温板的车间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环保设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八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环保设施;无法封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案例二: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2018年3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矿区内料堆未完全苫盖,产生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案例三:工业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2018年3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日超工程塑料(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正常生产,但挤出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净化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州区环保局对其罚款三十万元,并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行为。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查和管理,环保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及时维修,保证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