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控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治理防治,对有配套污水管网或具备入网条件的居民区污水排放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其他地区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实施生活污水统一处理,居住人口小于1000人的居民区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处理后引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游排放;生活垃圾及散养畜禽粪便应集中收集,运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集中处置。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控,减少农业化肥使用,推广有机种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逐步退出。
六、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改;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改。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3月底前)。2018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面排查,制定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整改清单(见附表1)。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各县(市、区)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化排查机制。
(二)清理整治阶段(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4月-10月底,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4月-2019年10月底)。按照整改清单开展整治,每个月18号前,各县(市、区)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进展情况(见附表2)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每月20号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
(三)核查销号阶段(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11月-12月15日,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9年11月-12月15日)。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联合组织对整改问题进行逐一核定、销号。
(四)总结归纳阶段(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12月底前,县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对专项行动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报告并上报市政府,抄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作为整改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工作负总责。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设立整改小组,集中力量开展整改攻坚行动,抽调专门力量,对存在问题,逐个进行研究,按照不留隐患、一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方案,从严进行整改,确保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承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分工协作,结合各自职责,牵头、指导、督导各项整改工作。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定期上报整改清单、工作简报、专项报告和阶段性总结。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做到整治无死角,环境问题限期清零。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督查制度,定期督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每月向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整改完毕的问题加强管控,严防反弹;对未整改到位以及出现的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取缔关停整改;对工作不细、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要严厉问责。市级督察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瞒报和处理不到位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从4月起,在当地党报和政府官方网站上开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专栏,每个月20号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表: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3.承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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