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评估考核。自2017年起,全市将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全市及各区政府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市级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政策法规
鼓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牵头,市法制办配合)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修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等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在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宝坻区)等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区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落实财税政策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用好国家财政资金,做好地方配套,支持水污染防治任务落实,向优先控制单元、跨区地区倾斜。各区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依法做好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衔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对本市已实施的有关排污收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实现“费改税”。(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合理制定和调整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定价原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逐步调整到位。暂不能到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四)健全市场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配合)
推进市场化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推动落实引滦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配合)
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等要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完成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鼓励自愿开展排污权交易,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公示系统归集公示机制,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按国家总体要求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全市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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